“特莱斯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宁夏新加源化工公司与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三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约定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根据新加源化工公司提供的项目资料编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评审、审批,三个项目的费用均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新加源化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三个系列产品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向新加源化工公司支付每份合同的前两笔费用合计20万元后,剩余10万元不予支付。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加源化工公司向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1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595元。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本案新加源化工公司与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约定由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系技术咨询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新加源化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支付30万元编制报酬及利息损失,判决宁夏新加源化工有限公司向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报酬10万元和逾期支付报酬利息损失7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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