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颂“五美”被宣传使用是否构不正当竞争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正午阳光公司出品的热播电视剧《欢乐颂》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五个主要女性人物角色被称为“五美”。太平人寿公司在其发布的宣传文章《跟着<欢乐颂>“五美”选保险》中借用“五美”的人物角色,将职场中的人群划分为“金领人群”“白领人群”“职场小白”和“创业人群”四种类型,然后结合该“五美”人物特征总结出每类人群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每类人群是否需要购买保险和需要购买保险的原因,以及购买何种保险。同时,在该文章的标题处配有尺寸较小的“五美”的剧照。正午阳光公司认为太平人寿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同时构成了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太平人寿公司认为双方经营范围不一致,且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具有替代性,故不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午阳光公司不享有涉案电视剧及剧照等的著作权,其无权提起诉讼。同时其行为也不属于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经过法院审理调查认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主要从被诉具体竞争行为本身的属性上进行判断,而非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属于同业竞争者或者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可替代性。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法属性,一般情况下,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首先应当着眼于对竞争行为的评价和判断,而非主要首先判断原告是否享有某一知识产权。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只要被诉竞争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竞争利益的损害,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该其他经营者就有权利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鉴于一般条款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时应当特别慎重,要立足于市场竞争的环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考察被诉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并对竞争秩序、经营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既要防止失之过宽从而造成对公有领域的不当侵蚀、对竞争自由的过分抑制,也要防止失之过严从而不利于对竞争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对竞争秩序的维护。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涉案电视剧人物角色在涉案文章中仅仅起到划分职场人群类型、容易让消费者感同身受地理解、容易使信息更简便高效地传递的作用。该种使用行为不会给正午阳光公司造成损害,其也不应当从中获得市场利益。故太平人寿公司的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也不构成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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