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知识的获取,还是信息的传播方面,互联网给了我们很多机会。大量熟悉外语的朋友也在自己的兴趣培养上逐渐多了起来,比如翻译、出版国外比较流行的文章或者博客。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注意版权使用方面的问题,会变得非常被动,甚至招惹上官司。最近一段时间,国内有几家比较知名的网站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情况。那么,在翻译海外文章或者翻译有关版权文章的时候,应该怎样避免对别人的作品造成侵权,又维护自身的权益呢?现在就跟成都中络智合知识产权公司一起了解一下吧。
互联网时代
弄清版权,合理使用
翻译的概念是:在准确、通顺的基础上,把一种语言信息转变成另一种语言信息的行为。翻译是将一种相对陌生的表达方式,转换成相对熟悉的表达方式的过程。其内容有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的翻译。既然是指的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汉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或者古汉语到现代汉语也在此范畴。既然是翻译东西,就肯定有源语到译入语这一说。也就意味着,翻译所涉及的版权关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内容,可以分为:
一、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
翻译是一种对已有版权作品进行再加工的行为,原著作权人享有翻译版权。因此,对于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的时候,应该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否则,即为侵权行为。但实际情况是,翻译是一个对原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过程,那么对于获得了翻译权却未曾使用的行为是一种浪费。因此,产生实际应用的的翻译行为往往比获得翻译权的本身意义更大。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在某些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出版作品的封面或者播出时的显著位置进行声明著作权及翻译权,这里的翻译权实际就是再度进行出版、传播、转换、录制的过程,这个时候的实际意义就产生了。这也是法律维权的重要环节。因此,译者应该注意这样的情况。
二、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
翻译行业经常会提到两个词:“源语”和“译入语”,这里的“源语”就是指的原文字,而“译入语”就是指的处理过后的文字。所以,在翻译完成一篇文章、一本书、一部作品时,就成了一个新品,这个新品的著作权人是单独享有著作权的,而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不能再次侵犯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里理解起来就有点难了,举个例子:假设陈忠实老师的作品《白鹿原》被翻译成了法语,翻译者享有翻译以后版本的著作权,但是应该尊重陈忠实老师的人身权,应该保持原著作的完整性。同时也应该注意一个问题,获取的著作权授权应该是原著作权所包含的范围为限,不得有任何超出的行为。
三、双方授权的情况
翻译作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和译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怎么理解呢?某一先生的作品被翻译出版前,可能已经有出版社拿下了这本书的作品的翻译权限了。那么这个出版社可以找翻译进行翻译,如果某翻译在翻译中途退出,或者无法进行继续翻译时,在获得翻译授权的时间范围内继续进行新的翻译招募进行翻译。亦或者,某一个翻译本来找了某一先生希望获得某一作品的翻译权,那么这个翻译即获得了该作品的翻译使用及出版权,如果出版社想出版这本作品时,就需要原著作人和翻译著作人的双方授权以后,再进行出版。
尊重,是合作的前提
翻译作品的版权纠纷及抄袭防范
1、适当引用原则
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在《著作权法》中的说明是,可以不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不支付费用。但是需要注明出处,可以适当引用。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量”,如何进行量化呢?笔者认为是比较不好判断的,但是,并不是毫无判断依据,100字的文章中,99个字都是别人的文字,没有注明出处,那么,肯定是侵权无疑了。100字的文章中,10个字和别人的内容相同,是不是也属于侵权呢?笔者认为,这个是可以成立的。因为是原文照搬。
2、翻译作品的侵权情况
翻译别人的作品(尤其指外文)是否构成侵权呢?我过的《著作权法》明令禁止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但对于抄袭这样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方法。但,普遍认为,拿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这肯定是抄袭无疑了。未经作者授权且未注明作者姓名,并翻译别人的作品是否可以认定为抄袭情况这个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肯定是不尊重的行为。译者在处理这类文章的时候,至少应该注明原作者的姓名,有网络链接的至少应该注明原作者链接。
3、编译作品的侵权判断
很多时候,无论是我们写论文还是我们写文章,都毫无疑问地会引用一些外文或者古文,有的作者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片段截取,有的则是在自己需要的部分内容上进行内容添加补充,最终成为自己的文章。这类型的文章称之为“编译”。这类编译,在没有经过作者授权或者注明作者姓名的时候,应该是属于侵权的行为的,而后者经过作者本身增加了内容的行为,也同样在此列。
4、国际著作权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是国际通用的著作权保护性公约,在版权保护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前者相同,皆为作者终生加死后的50年。但是,欧盟成员过和美国都是在作者终生和死后的70年进行著作权保护,这样的规定并不与《伯尔尼公约》相互冲突,国际间也遵循这样的情况。那么在翻译某些作品的时候遇到著作权问题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
5、已经公开并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版权问题
前面提到,版权超过保护期以后便成为公共的版权作品,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不付费不获得授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如果该类型的作品被人整理、翻译、结集出版或者进行了汇编,那么汇编以后的作品作者享有相应的版权,如果对这类文章进行翻译处理的话,也同样需要征得汇编人的授权和同意。汇编后的作品经过内容的增加的,如果该内容属于另一第三方作者,处理时应该同样征得该作者的同意或者授权。
6、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探讨
互联网的发展让很多作品的传播快了很多,很多时候经过处理和加工就可能变为另外一种形式出现。这里笔者建议,如果可以联系到作者本人的,应该至少征得作者的同意或者授权进行翻译处理,如果实在无法联系上作者本人或者版权代理机构获得授权的,应该至少标注作者本人名字和网站链接。即便是有版权机构联系侵权处理也有章可循,以示尊重。毕竟,我们也是版权收益和版权被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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