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B.Duck”小黄鸭,其憨态可掬的形象可谓深入人心。然而,最近却同另一只名为“核桃小鸭”的小黄鸭打起了版权官司,这是为何呢?
成都中络智合认为“核桃小鸭”的相关形象与自己享有版权的“B.Duck”小黄鸭系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构成对“B.Duck”小黄鸭的抄袭,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德盈公司)以版权侵权为由将“核桃小鸭”权利人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下称硬核桃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版权侵权、停止相关展览及推广活动,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近日,广东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核桃小鸭”与“B.Duck”小黄鸭不构成实质相近似,“核桃小鸭”不构成版权侵权,驳回了德盈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在该案中,如何确定两件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近似成为审理的关键。该案二审审判长邓燕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接触+实质相近似”是认定版权侵权的两项要件,其中对“实质相近似”的判断,应以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抄袭了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设计人员在创作过程中采用与他人作品相同的设计手法、设计理念等“创作思想”,并非认定两者作品“实质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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