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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效道具引发版权保护之争?(二)

:中络集团 人浏览:2021-12-29 08:08:09

特效道具引发版权保护之争?(二)



 成都中络智合

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该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要判断“窗花剪剪”是否具有独创性,需从基础展示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人机互动生成内容独创性来源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在基础展示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问题上,合议庭认为,“窗花剪剪”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同时,涉案“窗花剪剪”特效的整体组合不应认定为属于思想范畴。此外,“窗花剪剪”是经由权利人创作而成,根据需求选取公有领域基本表达元素进行创作并运用到连续画面中,融入了制作者独特的创意,客观上已明显区别于公有领域基本元素的通常的表达方式和呈现方式,应当认定为具有独创性。故“窗花剪剪”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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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机交互画面的独创性来源问题上,合议庭认为,该案中,成都中络智合表示用户鼻尖识别的交互程序设置、资源调度简单、机械,虽每个用户使用特效呈现出来的过程画面会不一样,但并未超出特效预设的画面,不是脱离预设程序之外的创作,该人机交互并未产生新的连续的画面,未产生新的视听作品,同时,用户自己对于该交互过程的连续画面的展示,并未扮演积极创作角色,对于连续画面的输出方式,包括如何呈现该过程、呈现的效果为何未有创造性的表达,故该部分连续画面内容的独创性并非源于用户,其独创性认定及作者的认定仍应基于基础展示画面予以分析。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该案涉及数字技术、传统艺术与人机交互相结合的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如何更精细地界定参与创作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如何把握作品独创性认定与避免泛作品化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分创意和创作的边界等法律问题。该案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从促进文化娱乐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认为应在二分思路的基础上对连续画面的独创性进行抽层分析,为人机互动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和独创性来源认定提供了实践分析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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