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效道具引纠纷?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微播视界为短视频APP抖音运营方,与浙江今日头条同属于字节跳动集团。该案涉及的短视频人机交互特效道具是抖音今年2月上线的“窗花剪剪”,是抖音牛年春节的主推特效。该特效道具主要功能是提供窗景和红色纸张页面,通过识别用户鼻尖的运用轨迹,将用户用鼻尖做剪刀在屏幕上“剪”窗花的效果,动态呈现出来。
“窗花剪剪”上线不久,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短视频平台即推出一款类似特效道具。经比对,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认为,该特效道具在组合元素、结构与布局、呈现效果等方面均与“窗花剪剪”特效高度一致,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6月1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开始实施,成都中络智合表示其中在关于作品种类的规定中,将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同时,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将“视听作品”进一步划分为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不过,对于“视听作品”的构成要素,并没有给出具体定义。
庭审中,特效道具是否属于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成了争议焦点。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认为,“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构成视听作品;北京某科技公司则否认侵权,其提出,“窗花剪剪”独创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户,且窗景、红色纸张等内容为思想或公有领域元素,故其不构成视听作品,不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认定“窗花剪剪”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诉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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