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的标题为“可保护的客体”,说明该款包含了商标的定义——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该定义将商标的抽象功能——
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作为标记是否能获得商标保护的唯一标准。TRIPS协定所赋予商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区分不同来源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简言之,商标保护的唯一合理基础在于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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