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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五常大米”,侵权!

:中络集团 人浏览:2022-03-23 00:51:04

攀附“五常大米”,侵权!

  黑龙江省五常市素有“水稻王国”和“中国优质大米之乡”的美誉,该市的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更是备受消费者青睐。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五常大米”的品牌价值已高达703.27亿元,连续5年蝉联地理标志产品大米类全国第一。面对如此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有人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实施冒用地标、商标侵权、掺混调和、无证生产以及虚假宣传等各类显而易见的违法违规行为非法牟利。然而,还有一种市场经营行为较为常见,但引发的争议却较大,那就是相关经营者未直接使用“五常大米”相关地理标志,而对外宣传自己是“非五常大米”。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业界长期意见不一。不久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审结了一起类似争议,并对此给出了明确结论。

  五常市大米协会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和“五常大米”图案标识持有者和管理者,在五常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其拥有授权和管理“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和“五常大米”图案标识的使用、发起和参与涉及“五常大米”商标侵权诉讼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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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5月,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一家名为“谷堆坡旗舰店”的网络店铺在销售大米时,使用了“谷堆坡稻香东北大米10斤装新米5kg玛瑙米晚优米长粒香非五常大米”描述内容。该协会认为,该店铺在涉案商品标题中使用“五常”,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不仅涉嫌侵犯了协会就“五常大米”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该行为不被规制,那么所有运动品牌都可以宣称‘非阿迪’‘非耐克’,所有药店都可以宣称‘非同仁堂’,将对我国商标制度造成毁灭性打击!”该协会认为。

  随后,五常市大米协会将上述店铺经营者沈阳谷堆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谷堆坡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德中院)。

  宁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争议内容只是对其所销售产品来源、使用功能进行说明,且其商品详情内容已明确其所销售的商品系非五常品牌的大米,谷堆坡公司并非使用“五常大米”商标进行宣传,没有攀附“五常大米”商标商誉的恶意,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与五常市大米协会存在关联,故谷堆坡公司的被诉销售行为不构成对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常市大米协会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高院。庭审中,谷堆坡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依法予以维持。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结合在案证据,改判谷堆坡公司虽不构成对五常市大米协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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