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让他人商标,避免侵权风险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弟公司)起诉杨某某、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某赔偿哥弟公司经济损失4.9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哥弟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其获得了第3074655号和第5680526号“哥弟GIRDEAR”注册商标的相关授权。“哥弟GIRDEAR”品牌产品因风格独特、质量优良,而深受消费者喜爱。经过大量的广告投入和优质的市场表现,该品牌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杨某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擅自使用涉案商标进行宣传,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空间变换公司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对杨某某发布的商品信息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消除影响、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0余万元。
杨某某辩称,被诉网络店铺中使用的商标是“动感哥弟”,该使用行为已经获得相关授权不构成侵权;其对被控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接到起诉后下架了产品,店铺也已经关闭。
空间变换公司辩称,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仅提供网络服务,未实施侵权行为,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哥弟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的排他性许可,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杨某某在被诉店铺中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类别相同,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涉案商标权。杨某某虽获得“动感哥弟”商标授权,但在商品中使用的标识与该商标并不相同,其辩称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空间变换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尽到其作为平台运营者的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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