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借鉴” 聪明反被聪明误!
“虽然自己也有商标,但就是觉得别人的更好。”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规范使用自身享有的商标,而是在使用自己商标的同时攀附人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一种“原创”加“借鉴”组合方式出现。殊不知,这种企图规避侵权风险的行为同样不被允许。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在审结的一起涉“安踏”商标的侵权案件中,便对此类不规范使用商标行为予以规制,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安踏公司)50万元。
纠纷起,“安踏”诉侵权
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安踏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研发、制造和营销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主营产品包括运动鞋、服装及配饰等体育用品。2006年及2008年,安踏公司为安踏品牌的弧形LOGO申请注册了第6541035号、第5604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等。2009年和2013年,安踏公司连续两次成为中国奥委会官方合作伙伴。2017年,安踏公司再次成为中国奥委会及北京2022年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
福建省永春县人王某于2013年及2014年,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分别成立了东莞市天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天矛公司)与东莞市纤伽服装有限公司(下称纤伽公司),两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生产销售服装衣帽等。2019年,王某在第25类服装上申请注册了第36907003号“T-MAO”图文商标,并将该商标授权给自己名下的天矛公司及纤伽公司使用。此外,两家公司还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天矛运动专营店”,售卖由两家公司生产的“T-MAO”服装。
其后,“天矛运动专营店”售卖的“T-MAO”服装引起了安踏公司的注意。经对比,安踏公司认为,“T-MAO”服装在设计上,并没有规范使用“T-MAO”图文商标,而是在服装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安踏公司拥有的涉案商标近似甚至相同的图案,涉嫌侵犯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安踏公司将两家公司及王某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被诉两家公司及王某并不认同安踏公司的观点,认为其在服装设计上实际使用的标识与“T-MAO”图文商标完全相同或仅存在细微差异,而与安踏公司的涉案商标则存在巨大的差异,两者没有任何联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矛公司与纤伽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服装上的标识,对第36907003号“T-MAO”图文商标图形的弧度、方向、粗细、大小均做了改变,突出显示了图案,缩小了文字所占比例。法院认为,该标识与安踏公司的涉案商标图案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两者图形相似,两者的不同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差异,且其使用于同类商品上,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安踏公司或者与安踏公司有特定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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