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严重侵权者寸步难行
“大快人心!”“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近日,4名自然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这是自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浙江省首批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案例。
随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失信惩戒。“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方式实施惩戒,对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兼信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刘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
记者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1年12月,该局通过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互联互通,了解到4起知识产权案件涉诉相关主体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均已构成犯罪。根据法院司法建议,该局组织案审研究,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分别对涉案4名当事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行政机关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这一行政行为首先要受到合法性的追问。”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师助理陈柳西告诉记者,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严重违法公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上述4名自然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然人),符合《管理办法》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管理办法》执行。陈柳西表示,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收到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书,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启动条件。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其中包括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失信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上述案件当事人所实施的刑事违法行为,属于《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符合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规定。”陈柳西表示,基于上述分析,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上述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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