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韩泰”商标使用不规范遭商标侵权,获罚2万元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原告康训华系第3500224号“韩泰”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04年1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的润滑油等。被告厦门韩泰润滑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3日,主要经营润滑油的生产与销售。2015年4月24日,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证实,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介绍公司车用油、专用油产品时,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韩泰石油”“韩泰润滑油”“韩泰公司荣誉出品”字样
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将“韩泰”商标不当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韩泰”作为被告的企业名称;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据了解,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韩泰”商标的权利人,其专用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车用油、专用油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韩泰石油”“韩泰润滑油”“韩泰公司荣誉出品”字样,且该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产品及宣传上单独或突出使用“韩泰石油”“韩泰润滑油”“韩泰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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