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引诉讼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原告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开发“丛林小区二期展示中心多媒体系统研发”项目,总价款为人民币6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原告已经按约定完成了所有工作成果同时交付被告,并经被告确认验收合格,但被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剩余价款30万元,经多次催要后仍未支付,故起诉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支付剩余价款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双方签署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项目尚未进行全面验收,原告主张违约没有事实依据。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技术开发项目是否经过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原告的项目联系人为马某,被告的项目联系人为栾某。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信息及资料的准确性、项目进程节点的确认、项目的验收。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向被告催收尾款的过程中,先后找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赵某及项目联系人栾某,两人均确认该项目的验收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赵某签字即可,故本院认为赵某在项目确认单上作为甲方代表签字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根据项目确认单的记载内容,委托开发项目已完成验收。原告请求付清欠款30万元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欠款付清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后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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