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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种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中络集团 人浏览:2022-02-15 02:33:25

十二种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成都中络智合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包含面非常的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未向其支付报酬,也可以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只要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未经许可的使用者就得以免责。这种使用在著作权法上叫做“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垄断性的一种限制。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合理使用的场合中,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已构成侵权,但使用人可以将“合理使用”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法院将对抗辩成立与否作出裁判。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

  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成都中络智合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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