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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代工产品侵权

:中络集团 人浏览:2022-01-14 05:30:42

起诉代工产品侵权


 成都中络智合

  一切要从涉案专利说起。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表示20107月,案外人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310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10235151.7)。经授权,华欣公司独占实施许可该专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

  2018年,华欣公司发现诚科公司等3家公司推出的被诉侵权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经公证取证后,华欣公司将上述3家公司及峻凌公司、厦欣公司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并索赔1000万元。

  上述5家被告均否认侵权,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等同,华欣公司发起诉讼的目的意在打击竞争对手等。

  对于华欣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华欣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华欣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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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触摸屏”“触摸检测区”的技术特征及其他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经查明,诚科公司等3家公司的股东均系华欣公司的前员工,3家公司存在信息互通、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结合各被告提交的财务资料等证据,最高法院酌情确定3公司共同赔偿华欣公司292.6万元经济损失和20万元合理开支。

  此外,最高法院还认为,虽然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峻凌公司与厦欣公司明知或者应知其接受委托代为加工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故难以认定其与诚科公司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但两公司践行其注意义务的程度与其接受委托代加工的规模相比并不相称,亦存在一定过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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