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防止商标抢注的对策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要强化商标先行意识。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目前,世界各国就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取三种不同的原则:使用原则、注册原则、混合原则。根据使用原则,谁首先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就属于谁;根据注册原则,谁最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混合原则是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让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根据继承程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我国商标的原始取得采用注册制,同时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和同日申请原贝!1。我国《商标法》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后一种情况,便体现了使用原则的作用,是注册原则的例外。秉承“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应对已经在他国进行交易的商标及时“补过”、尽快注册,对即将要打入他国市场的商标提前、及时注册。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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