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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对商标的定义

:中络集团 人浏览:2022-02-28 05:55:41

TRIPS协定对商标的定义


成都中络智合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作为世界上最早的有关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未对商标进行定义,也没有对可以构成商标的标记作出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仅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当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记范围。鉴于商标国际注册存在的诸多问题,各国逐渐认识到建立统一的商标定义和商标注册条件很有必要。时隔一个多世纪之后,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对商标作了开放性定义,以非穷尽列举方式规定可以构成商标的标记。在这一点上,可以说TRIPS协定比《巴黎公约》更进了一步。


        

成都中络智合


          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第一次通过国际条约对商标作出统一定义——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尤其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和颜色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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