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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举证内容有哪些?

:中络集团 人浏览:2021-12-08 01:11:36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就会涉及到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这两项事实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帐薄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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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债务人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的内容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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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表示证明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依照德国法学家汉斯-普维庭的观点,构成“真伪不明”的环境条件是:

(一)原告已经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

(二)被告也已提出实质性的对立主张;

(三)对争议事实主张需要证明(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在此限);

(四)所有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已经穷尽,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

(五)口头辩论程序已经结束,上述第三或第三项状况仍然没有改变。

在民间借贷的纠纷中,债权人作为原告有提交证明自己债务所有权相关证据的权利,债务人如果对于原告的举证有异议,则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现实中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主张的事情不同,那么实际承担的举证责任就不一样。了解清楚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能够在举证的时候起到大作用,当然这样也能比较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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