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合同纠纷中经常挂钩的就是要约和要约邀请,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又是要约邀请?合同中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要约?特点是怎样?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所谓“表示”,是指将此种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同于事实行为,是因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说,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行为人可以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并能够依法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形成了民法特殊的调整方法。
(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无法成立。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三)要约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尽管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一方面,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由于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且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产生法律后果,所以违反有效的要约将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对要约来说,其内容只是表达了要约人一方要求订立合同的意思,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要约的条件能否被受要约人接受,均有待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如果没有承诺,则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无法成立,要约就不能产生要约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什么是要约邀请?特点是怎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具有如下特点:
(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三)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的,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中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一)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行为。
(二)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方当事人获得了信息,从而可以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
(三)要约人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而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人带来任何义务。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合同订立中,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关系到合同的成立问题。如果是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作出承诺,则合同关系成立。但如果一方发出的是要约邀请,则即便对方同意,也无法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属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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