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是近几年来我国法院推行的简易案件审判方式,即对一些简易案件实行快审快结。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它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而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灵活的程序,程序在增大法官自由裁量权,那么究竟哪些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呢?
哪些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呢?
速裁程序是对一些简易、小额的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是比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灵活的程序。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
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第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第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第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速裁程序受理之内多少天判决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速裁程序应当前司法审判形势而生,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但该程序在增大法官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更多掌控力来实现程序的简易化的同时,也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当前应注重针对该程序简易快捷裁判的特点来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实现速裁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追求,进一步挖掘速裁程序的生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司法审判的有效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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