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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遗嘱?

:中络集团 人浏览:2022-04-15 06:42:10

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源于欧州中世纪的习惯法。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中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也未作专门规定。有人认为共同遗嘱与遗嘱的法律特征相悖。中国司法实践也很少有共同遗嘱的情况。

什么是共同遗嘱?

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即内容各自独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中络宏博律所表示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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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的形式与表现

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

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

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共同遗嘱在性质上如何去认定它?它是否是遗嘱呢?学界有三种观点

一是“双方法律行为说”,认为共同遗嘱是双方法律行为,共同遗嘱的订立和撤销都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方可。

二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可以把共同遗嘱分割成两个附条件或附义务的遗嘱,这样就可以和一般遗嘱理论衔接。

三是,“共同法律行为说”,认为共同遗嘱是遗嘱人共同的法律行为,需要有遗嘱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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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共同遗嘱在中国存在有其合理性,应当肯定其的法律效力。无论从现实生活角度和法律思维角度都有共同遗嘱存在的合理性,在当今中国特别是广大农村是共同遗嘱存在的乡土基础,法律不是象牙塔里的东西,它必须为社会服务,理论要服务于实践而不能空谈实践。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共同遗嘱是一般遗嘱的变态,其具备一般遗嘱的特征,其并无从根本上否认遗嘱理论体系,相反其对完善和进一步研究遗嘱理论体系是很有帮助的。不能因为其复杂,就抛弃它,更不能主观认为仅一般遗嘱就可以解决所有遗嘱继承问题,共同遗嘱有其自身的不可替代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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