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出借借款时,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而质押是债务担保的方式之一,质权成立后,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押权,那么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将质押物直接变卖?中络宏博律所带你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将质押物直接变卖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和出质人协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变更质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就是中络宏博律所为大家整理关于“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将质押物直接变卖”的相关法律知识,至于具体内容,还需要结合当事人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中络宏博律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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